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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會務組織章程會長簡介秘書長簡介會員單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金門縣體育會、全國級各運動協會及其他全國性之體育運動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過半數理事出席及三分之二出席人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其業務受本會之輔導。
一、 海外僑胞組織之體育團體(每一國家或地區以一個為原則)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二、 全國級運動協會申請入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並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效存續之全國性單項體育團體。
  2.

台灣省及台北、高雄兩直轄市體育會已設立該類運動協(委員)會組織者。

  3. 已按規定建立完整之教練、裁判制度並具推展成效者。
  4.

該運動種類為國內單一組織,並會務推展績效卓著者。

  5. 已加入國際組織之體育團體並經國家奧會承認者(未具備上述條件者,惟推展績效卓著,經本會入會審核小組審查通過後得申請入會)。
三、 本會團體會員應選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各運動協會、金門縣體育會代表以三人為限;直轄市體育會以五人為限;省體育會以十人為限;榮譽會員以一人為限。本會應屆理監事得膺選為各團體會員單位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之權利。
四、 各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如有違背運動精神或玷辱團體榮譽者,得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撤銷其代表資格由各該團體另選代表遞補之。
五、 各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事會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通過後,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各會員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1.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
2. 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以上者。
3. 團體組織散漫或會務停頓者。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各會員單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
2.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單位得以書面并敘明理由,向會聲明退會,惟須在六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 會員單位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單位之權利:

1.

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有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等權利,每一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單位代表無上項權利。
2. 參加本會主辦之各種活動。
3. 贈閱本會出版刊物。
4. 其他福利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單位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接受本會委辦之事項。
3. 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97精英獎得獎名單

  終身成就獎-蔡特龍 基層體育奉獻獎-余青忠 全民運動推展獎-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佳運動精神獎-江秀真 最佳教練獎-宋景宏 最佳運動團隊獎-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男子排球隊 最佳女運動員獎-...

 
 
召開第5屆第17次國光獎勵初審會議時間:2008.02.20 地點:體育聯合辦公大樓3樓本會會議室
96年度運動紀錄審查第三次會議將於96年12月3日(一)下午6:30分於體總3樓會議室召開,會議議程詳如附件。
96年度運動規則審查第四次會議將於96年11月15日(四)下午6:30分於體總3樓會議室召開,會議議程詳如附件。
96年度運動紀錄審查第二次會議將於96年11月12日(一)下午6:30分於體總3樓會議室召開,會議議程詳如附件。
恭賀吳蕙如榮獲九十六年全國運動會女子組射箭個人賽金牌
恭賀楊淑君榮獲九十六年全國運動會跆拳道女子蠅量級金牌
恭賀張銘煌榮獲九十六年全國運動會男子組田徑推鉛球金牌並刷新大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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