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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於大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永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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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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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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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庂訂定與條改。 |
| 2. |
會員單位之除名。 |
| 3.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 4. |
財產之處分。 |
| 5. |
團體之解散。 |
| 6. |
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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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
本會理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應出席本會所召開之各該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如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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